看惯了港剧..
看多了港剧里面讲的香港法律..
其实跟这个马来西亚..
有时有点不同的..
下面有一些我在网上无意间看到的马来西亚法律..
我觉得知道一些也好的..
那里有很多..
但是我选了一些出来分享罢了..
警方何时可以设立路障?
硬闯路障有什么后果?
如果警员认为为了保存和管理法律的尊严,和预防以及侦察犯罪事件,任何警员都可以在大路或街道上设立路障。同时任何警员也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,去截停任何的行人或车辆( 1967年警察法令第 26 ( 1 ) 条文 )。
如果任何人在警员的合理示警下,并没有停止下来或车辆没有停下来的话,那是一个犯法的行为,并可被判坐牢不超过 12 个月或罚款不超过 RM1000 或两者兼施。任何警员也可以在没有扣留令下逮捕人,除非他所提供的姓名和地址,能让警方满意。否则的话,他将会收到任何的传票,或针对他所提出的控诉( 1967年警察法令第 26 ( 2 ) 条文 )。
例子:
在黄昏时分,B先生下班开车回家。他从不超速开车,也没有超载乘客。突然遇上警察设立的路障,他慢速后造路障前停车。警察问他的姓名、住址,他都照实回答。他也告诉警察。他车上没有什么,让他只不过是一名会计师。警察手插了他的车子,没有任何的发现,过后让他离开。
对于警方上述 ( 1 ) 提及的措施,警方将不会对他人的任何损失,受伤或造成的破坏负上责任( 1967年警察法令第 26 ( 3 ) 条文 )。
你言论和表达的自由( 联邦宪法第 10 ( 1 ) 条款)
在联邦宪法第 10 ( 1 ) 条款阐述的言论和表达自由 ( right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)是否是绝对的?
在联邦宪法第 10 ( 1 ) 条款阐述每个人民都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。不过,这个基本权力不是绝对的。在第 10 ( 2 )条款下,国会被授予权力,可以在必要的时候,或为了各样的目的,都可限制言论和表达的自由。限制此权力的事物包括:内安,国家秩序,道德,藐视法庭,诽谤和煽动罪案。
第 10 ( 4 )条款进一步阐明国会能够制定法律去禁止人民挑起有关语文,马来人和土著特权,君主的特别主权和权限。
上述提及的第 10 ( 2 )条款所制定的法律,是合法的法律,它不能因为国会并不认为该等限制有必要,或有利于达致该条文所指之目的而被质疑的。不过,这些限制不能假定为是需要或国会认为是恰当的( 联邦宪法第 4 ( 2 )条文 )。
每个人民必须谨慎使用言论和表达的自由,以免触犯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律,有关联邦宪法第 10 ( 2 ) 和 10 ( 4 )条款中,阐明的个人利益和权力
诽谤
你有完全的自由去说和写,不过你要确定你所说和所写的,不会毁坏他人的名誉。否则的话,你可能会受到诽谤的起诉,甚至会受到刑事诽谤的控诉。
藐视法庭
如果一个人对某个案件的评论,会妨碍司法或影响司法公正,他可以被控刑事藐视法庭的罪名。这是真实的,如果那个案件还没有经过法庭下判,而你的评论将会严重影响法庭作出不公平的判决。可是在另一方面,如果一个案件已经下判,而你的评论是合理的讨论,或者是对司法的忠告,又或者对群众产生利益,这便不是藐视法庭
言论涉及侮辱一个人的清白( 刑事法典第 509 条文 )
言论涉及侮辱一个人的清白( 刑事法典第 509 条文 )
言语涉及侮辱一个人的清白,也是一种罪行,如果入罪,可以被判做牢不超过 5 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。
诽谤法律与你
诽谤法律与你
诽谤对普通人来说,乃是指说了一些坏话或虚假的话导致一个人名誉受损。在法律上,诽谤的定义是说或写了一些不真实的东西,在一个‘合理人( reasonable man )’的眼光来判断,某人的名誉受到破坏。
在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里( Law of Tort ),诽谤可分为两类:文字形式的( libel )和口头形式的( slander )。在前者,受诽谤者无须证明遭受损失,而只需要证明刊登的文字是不真实的。而后者,受诽谤者可以提出控诉,如果他能够证明有关的‘特别破坏’,除了:
a)所言或刊登的字句破坏女人或女孩的贞洁,这就不需要证明‘特别破坏’就可以控诉诽谤者( 1957年诽谤法令第 4 条文 )。同样的,说某人患上传染性的性病,也属口头诽谤而不需要证明任何的损失。
b)有关的口头诽谤涉及公务,专业或者商誉,都被赦免证明‘特别破坏’。例:说一个商人是破产人士是具诽谤性的言语,以及当事人不需要证明任何特别损失就能控告诽谤者。
被诽谤者有何诉讼的理由?
被诽谤者有两大诉讼理由:
a)采取诽谤诉讼( suing for defamation )
b)刑事诽谤 ( criminal defamation )
采取诽谤诉讼
必须要谨记的是,一个人如果要采取诽谤诉讼之前,他必须要相当有钱,因为如果输了官司,他就必须要承担堂费。要起诉一个人诽谤或要抗辩,法律援助局不会提供帮忙的。因此,有关诽谤的投诉多数是私下解决或者不了了之的。
刑事诽谤
如果投诉者没有能力起诉对方诽谤,他可以因此报案。一个人以言语或文字,或寻号,或看得到的表达方式,对第三者做出诽谤某人名誉的举动,是一项刑时罪行。如果罪成,可能被判坐牢不超过两年,罚款,或者两者兼施( 刑事法典第 499 & 500 条文 )。
在诽谤诉讼中要证明什么?
被诽谤者必须要证明三点:
a)有关的文字具有诽谤性( defamatory )
-就是具诽谤性的文字,导致受诽谤者的名誉在社会的眼光里受损。
b)有关的文字必须针对受诽谤者( claimant )
-受诽谤者必须证明有关文字是直接或间接影射他。换句话说,他就是有关文字的主题。
c)有关的文字被刊登出来
-‘刊登’的含义是指有关的文字被第三者知道。
由于我身边有很多朋友离不开爱犬..
我特地选了这个贴上来..
你养狗需要执照吗?
法律规定,如果你要养狗,而狗龄超过 3 个月,就必须要有执照( 1953年动物法令第 38( 1 ) 条文 )。
如果你养狗,却没有执照,有什么后果?
可以被罚款 RM100( 1953年动物法令第 38( 8 ) ( a ) 条文 )。
拿了执照后,狗主的职责是什么?
如果狗主没有替狗戴上狗牌,有什么后果?
狗主在拿了执照后,必须把狗牌长期戴在狗儿的身上,并让狗牌清楚的被看到。如果狗儿在户外,被发现到没有穿戴狗牌,它可以因此被毁灭( 1953年动物法令第 38( 8 ) ( 6 ) 条文 )。
狗主在没有合理的情况下,不长期替狗儿穿戴狗牌,可以被罚款 RM50( 1953年动物法令第 38( 8 ) ( b ) 条文 )。
让你的狗攻击他人,可否视为罪行?
法律规定,任何人在没有合法的理由下,不可以叫他的狗攻击或者使到别人感到害怕。如果这么做,可以被罚款不超过 RM100( 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 8 条文 / 刑事法典第 324 条文 )。
所以..
大家要领悟到..
警察..
是不分大小都可以无时无刻无须理由的block我们..
弄到交通阻塞..
可是大家要比较注意"诽谤"..
不要乱乱在blog骂人呃~~
用代号也不能呃~~
暗喻的方式让第三者明白..也不能呃~~
至于最后那个..
带狗牌..讲真的是很畏啦..
不过会被人道毁灭的啊~~
其实还有一些内容的..
我觉得不怎么与我们接近..
就没有放上来咯..
有..
警察搜查的权利..
警察拘捕的权利..
家庭暴力..
领养孩童..
发生公路意外必须做的事..
没有钱找律师..怎么办?
关于虐待动物..
大家不要犯了法..
却不知道自己已经犯法..
我不想下次见面..
是在监狱~~
或是法庭见..
中国双十国庆..
我应该不会是个善男信女吧
0 people said ..:
Post a Comment